新版報關單第四十三項要求進口企業在貨物進口申報過程中,填報買賣雙方是否具有特殊關系,這是個選擇題,不是是就是否,不需要作出細節說明,因此,如何對“特殊關系 ”進行定義,是填報的根本依據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審價辦法》)第十六條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為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:
1、買賣雙方為同一家族成員的。
2、買賣雙方互為商業上的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的。
3、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。
4、買賣雙方都直接或者間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。
5、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第三方的。
6、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擁有、控制或者持有對方5%以上(含5%)公開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票或者股份的。
7、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員、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的。
8、買賣雙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員的。
特殊關系確認僅對進口報關單要求填報,出口報關單不需要確認特殊關系,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貨物進出口也不需要確認特殊關系。
由此可見,特殊關系可能會對確定貨物完稅價格有一定影響,各位同學要據實申報,以免面臨由于申報不實導致的海關后續核查、處罰。對企業信譽造成負面影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