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〈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〉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》(海關總署令第255號,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在世界海關組織公布的2022年版《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》(簡稱《協調制度》)的基礎上,《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》(以下簡稱《協定》)各成員已就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中產品名稱及編碼由2012年版《協調制度》向2022年版轉換以及原產地證書格式達成一致。按照《辦法》第三條及第十八條規定,現將轉版后的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(見附件1)以及原產地證書格式(見附件2)予以公布,于2023年1月1日起實施,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06號附件1和附件3同時停止執行。
二、自2023年1月2日起,《辦法》第二條所述的成員方增加印度尼西亞,《辦法》第十四條所述的《特別貨物清單》增加《出口至印度尼西亞特別貨物清單》(見附件3)。輸印度尼西亞的原產地證書為可自助打印證書,相關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77號執行。
特此公告。
海關總署
2022年12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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